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新的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落实县委“三十条”有关规定,维护投资合同的严肃性,促进园区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贯彻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国土资 [2007] 84号)精神,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园区企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问题
1、严格执行国家新出台的有关政策和“三十条”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县政府与投资企业签订的合同约定,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2、园区土地按实际用地条件进行评估,以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出让价挂牌出让。
3、办证有关规费尽可能减收或免收,土地登记费按已执行的0.45元/m2标准收取,评估费按优惠标准0.1元/m2收取。
二、关于园区企业契税征缴问题
1、契税按招拍挂土地出让总价款依率计征,随土地出让金附征。在2007年6月30日以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按合同实际出让价款依率计征。
2、对超投资合同实际约定以外部分的契税税额实行即征即奖,其它部分在扣除征收成本后,按合同约定投资到位的同比率计奖。
3、契税实行一次性奖励,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外投资到位的企业不再享受奖励政策。
4、合同约定开工后一年内未开工或约定投产一年内未投产的企业,不享受奖励政策。
5、对园区企业有出租厂房场地和转让企业房地产行为的,一律按规定足额征收,不予奖励。
三、关于园区企业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缴问题
1、园区企业在获得土地使用权之后的次年启征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2、对合同约定投产后五年内,年亩均纳税达到5万元以上的园区企业,在扣除征收成本后实行全额奖励。
3、合同约定投产后五年内,年亩均纳税未达到5万元的园区企业不享受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奖励的优惠政策。投资合同约定高于此标准的,按约定的标准要求执行。
4、除县政府与投资企业签订的合同另有约定外,园区企业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享受优惠起止年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年亩均纳税连续超过8万元的园区企业,延长优惠期三年。
5、对园区企业发生出口退税业务的,按免抵调库数额,视同企业纳税处理。
6、对新入园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的重大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的税收奖励政策。
7、合同约定开工后一年内未开工或约定投产后一年内未投产的企业,不予奖励。
8、对园区企业有出租厂房场地和转让企业房地产行为的,一律按规定足额征收,不予奖励。
四、关于奖励资金的兑现办法
1、契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奖励资金一律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与园区企业进行结算。
2、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对奖励给企业的各项资金要进行认真测算,并列入园区年度财政预算。
3、投资合同履约及纳税情况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招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职能共同核定并签署意见。
4、县财政局根据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上述部门核定的意见,报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将入库奖励资金按规定数额拨付给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由园区财政奖励给所在企业。
5、对园区土地招拍挂总价款超出合同约定总价款的差额部分,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帮助企业筹集资金予以缴纳,县财政对园区上交的差额价款及时全额拨付给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作为支持企业发展的资金投入。
五、本规定作为“三十条”的补充规定,如与过去县委、县政府出台的相关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执行依据,本规定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