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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入园企业享受“三十条”优惠政策期满后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类别:政策规章 时间:2010/12/25 15:33:52 稿源:宿松工商联合会 发布:

 

各入园企业,县工业园管委会各局室:
    为鼓励入园投产企业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经研究决定,入园企业享受“三十条”优惠期满后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现就实行税收优惠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优惠政策的税种  优惠的税种为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二、税收优惠政策起始年份 增值税享受优惠的起始年份从企业正式投产后的第四年开始。对其高新技术、农产品冷藏保鲜项目的增值税从企业正式投产后的第六年开始。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起始年份从企业正式投产后的第六年开始。
    三、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企业年实现税收必须亩均超过3万元。
    四、税收优惠政策的奖励标准  以亩均税收3万元为基数,超基数部分实行奖励。其奖励的标准分别为:亩均税收3?5万元(含5万元,下同)的,奖励县级财政分成所得部分的30%;亩均税收5?8万元的,奖励县级财政分成所得部分的40%;亩均税收8?10万元的,奖励县级财政分成所得部分的50%;亩均税收10万元以上的,奖励县级财政分成所得部分的60%。
    五、租赁企业的税收优惠  整体租赁企业的税收优惠比照上述条件和标准执行。对企业分租的累计实现年税收总额超过亩均3万元的,同样享受税收优惠,即以每一个租赁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按比例计算出该企业分摊占用的土地面积后,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六、优惠政策的兑现时间  由县工业园管委会负责,在次年的3月底前兑现到位。
    七、其它税种的优惠,按已出台的有关文件继续执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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