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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工业园及临江产业园项目退出管理暂行规定
类别:政策规章 时间:2010/12/25 15:36:55 稿源:宿松工商联合会 发布:

 

    为规范入园企业的管理,确保县工业园及临江产业园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根据松发〔2010〕1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县工业园及临江产业园因投资方自身原因及国家政策调整造成的不良项目退出园区制订如下管理规定。
    一、签约超期不开工项目
    1、项目供地后,投资项目超过合同约定期限1个月未开工建设的,由园区管委会向企业发《限期开工建设通知书》,抄引资单位和帮办单位,责成加强督促和服务。
    2、超过合同约定期限2个月未开工建设的,扣缴投资人及引资单位各30%的履约保证金。
    3、超3个月仍不开工建设的,一律终止投资合同,按原价及时收回项目用地,并全额扣缴投资人及引资单位履约保证金,扣减引资单位签订合同的考核得分。
    二、在建超期不投产项目
    4、在建项目超过合同约定期限3个月未竣工投产的,由园区管委会向企业发《限期竣工投产通知书》,抄引资单位和帮办单位,责成其加强督促和服务。
    5、超过合同约定期限6个月未竣工投产的,扣缴投资人及引资单位各30%的履约保证金,扣减帮办单位当年抵算招商引资任务的30%。
    6、超过合同约定期限12个月未竣工投产的,一律终止投资合同,按原价收回项目用地,已建成的不动产按评估价80%回购,并全额扣缴投资人及引资单位履约保证金,取消引资单位(人)已享受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不计算该项目帮办单位的招商任务。
    三、投资超期不到位项目
    7、项目按期投产,但固定资产投资超过合同约定30%以上未到位,且亩均税收低于3万元的,暂缓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由园区管委会向企业发《限期投资到位通知书》,抄引资单位和帮办单位,责成加强督促和服务。
    8、超过6个月仍有30%以上投资未到位,且亩均税收低于3万元的,扣缴投资人及引资单位各10%的履约保证金,扣减帮办单位招商抵资任务的10%。
    9、超过12个月仍有30%以上投资未到位,且亩均税收低于3万元的,扣缴投资人及引资单位各30%的履约保证金,企业不享受后续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引资单位(人)后续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该项目不抵算帮办单位招商任务。
    四、投产超期不达效项目
    10、对投产后不达效超过两年,且亩均税收低于2万元的,由园区管委会向企业发《限期达效通知书》,抄引资单位和帮办单位,责成加强服务,督促企业采取可行措施达效。
    11、对投产后严重不达效超过两年,且亩均税收低于1万元的,由园区管委会向企业发《限期达效通知书》,抄引资单位和帮办单位,责成其在两年内促成达效或帮助对接,不达效或对接不成功的,由园区管委会按土地原价和不动产评估价70%回购。企业不享受后续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引荐人的后续经济待遇,该项目不抵算帮办单位招商任务。
    五、投产后停产项目
    12、停产超过6个月的,由园区管委会向企业发《限期生产通知书》,抄引资单位和帮办单位,责成其加强督促和服务,促成盘活或对接,该项目不抵算帮办单位招商任务。
    13、停产超过12个月仍未盘活或对接的,终止投资合同,由园区管委会按土地出让原价和不动产评估价70%回购,按规定取消引荐人的后续经济待遇,该项目不抵算帮办单位招商任务。
    六、分期投资项目
    14、分期投资项目,分期提供项目用地。
    15、前期投资超期6个月仍未到位的,直接终止后期投资合同,按原价收回后期项目用地。
    16、分期投资项目每期都对照上述前五项规定执行。
    七、依法破产拍卖项目
    17、凡破产拍卖的企业,出让后的土地用途性质不变,对接后的新项目,纳入园区新进企业管理,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八、政策调整、限制项目
    18、前期合法入园、因国家政策调整需淘汰的项目,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项目用地按原价、已建成的不动产按评估价由园区管委会予以回购。
    九、执行责任
    19、由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需相关部门协同执行的,由园区管委会负责通知;乡镇工业集中区由乡镇人民政府比照本规定执行。
    十、其它
    20、以上规定作为项目违约责任条款,列入项目投资合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前期项目投资合同有约定的,仍按合同约定执行,以前相关的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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