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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招商引资考核奖惩暂行规定
类别:政策规章 时间:2010/12/25 15:41:06 稿源:宿松工商联合会 发布:

 

      根据松发〔2010〕 1号文件精神,为鼓励创优环境,招大引强,加快承接产业转移步伐,促进县域经济跨越发展,规定如下: 
    一、考核内容
    1、范围和标准。坚持一、二、三产都是商,资金、土地、用工、环境、平台也是商(标准详见附表1)。
    2、工业项目个数。对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的项目,增加确认的工业项目个数:1亿元的项目增加1个,每增加投资1亿元再增加1个,最多不超过4个。增加的工业项目个数可以结转下年度,也可分享。
    3、考核期限。(1)项目个数的考核期限:除工业项目外,其余项目只考核一年。(2)项目资金的考核期限:合同约定的建设期限作为考核年限(自供地之日起计算),超过合同约定建设期限的不予考核。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2年,50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3年。
    4、固定资产投资。有明确标准和价格的,依标准和价格认定;有决算资料的,按决算资料认定;设备和其他不能准确认定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认定。
    5、项目进度考核。每个项目的实施划分为签订合同、开工、竣工、投产四个阶段。认定条件是:
    ⑴签订合同。合同经鉴证、备案并交清土地出让金;
    ⑵开工。主体建筑工程出正负零;
    ⑶竣工。建筑工程验收合格,设备安装到位并调试;
    ⑷投产。投产并形成税收。
    6、共引共享。非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最多两个单位共享,其余不得共享;固定资产投资4000万元至1亿元的工业项目可由2个单位共享; 1至2亿元的可由3个单位共享,2亿元以上的可由4个单位共享。共享项目需在引荐的初始阶段提供协议,中途不予变更,否则不予认定。
    二、考核办法
    7、考核方式。实行过程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⑴过程考核。对包括资金、土地、招工、环境在内的招商项目进展情况,根据其过程划分进行考核,得分最高180分,过程考核需提供证明材料且经认定,结果在倒逼警示机制中运用。
    ⑵年终考核。对全年任务的完成情况、引进项目终身服务情况、经常性工作开展情况及重大活动参加情况进行考核。
    8、计分体系。总分为400分,其中过程考核180分,年终考核220分(评分标准详见表2)。考核得分按比例换算为该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其中最高得分换算为400分。任何单位出现三起以上涉企投诉并经查实的得分为零。
    三、考核结果运用
    9、企业奖励
    (1)工业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对年税收3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3+无限期”奖励:前3年地方所得财力企业所得税全额奖励、增值税50%奖励;3年奖励期满后,年度所得税、增值税合计达到30万元以上且其亩均税收超过3万元的部分,按其地方所得财力的一定比例,实现无限期超额累进奖励:①亩均税收3?5万元的,奖30%;②亩均税收5?8万元的,奖40%;③亩均税收8?10万元的,奖50%;④亩均税收10万元以上的,奖60%。
    (2)工业企业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年总税收亩均超过3万元的,实行无限期全额奖励。
    (3)总部经济型企业奖励:参见《宿松县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管理的暂行规定》。
    (4)租赁类工业企业奖励。年税收超过30万元的租赁企业,比照总部经济相应的税段奖励。
    10、引荐人奖励。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工业项目(不含抵算项目),予以政治和经济奖励:
    (1)政治奖励:县每年统筹一定的非领导职务指标,用于奖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4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开工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即享受上一个职务的待遇。不享受职务待遇的引荐人可选择以下奖励之一:①经济奖励中的开工奖、竣工奖增加一倍;②可安排直系亲属中的在编人员进城到同类性质单位。未按合同约定达效的,取消政治待遇。
    (2)经济奖励: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至1亿元项目的,开工后奖1万元,1亿元以上的奖2万元;竣工后,2000万元至1亿元的再奖2万元,1亿元以上的再奖3万元;投产后前5年按税收形成的地方财力每年奖励6%,由受益财政承担,分年兑现。
    11、招商单位奖惩
    (1)政治奖励:连续两年位列前三名且完成下达工业项目任务和个数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享受上一个职级的工资待遇,另提拔一名招商有功人员。引进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直接从第一引荐单位提拔一名招商有功人员。
    (2)经济奖励:对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职工,实行绩效奖励。按单位在编人数,平均每人一次性奖励4000元,由单位考核发放,其中单位负责人和有功人员上浮20%。超额完成的,每超过10个百分点每人再奖励400元;没有完成任务的,每少10个百分点减400元;完成任务低于50%的,不予奖励;全部以工业项目到资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一次性奖励上浮10%。
    (3)税收分成奖励:税收形成的地方财力扣除企业奖励和征管成本后,按以下方式分成:①乡镇引进项目落户园区的,县、乡5:5分成;落户乡镇的,全归乡镇,不重复享受。②村级引进项目落户园区的,县、乡、村5:2:3分成;落户乡镇的,乡、村5:5分成;落户村的,财力全归村级。村级分成作为村级集体经济收入。③甲乡镇引进乙乡镇落户的项目,税收分成合同约定。
    (4)招商工作经费。根据考核认定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 1000万元以下的按2‰,1000万元至1亿元的按3‰,1亿元以上的按4‰,兑现工作经费。
    (5)招商单位的惩诫。对年度完成招商引资任务为零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缓发该单位干部职工第13个月奖励工资,单位不评先,职工不评优,干部不提拔,单位主要负责人在电视、网站、报纸上检讨,并在下年度继续离岗专职招商,直到完成招商引资任务为止。主要负责人离岗招商的单位,由县委明确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12、先进单位与个人
    (1)先进单位奖。根据招商引资年度考核结果,对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和工业项目任务的乡镇和县直县管单位分别设立先进单位奖: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三名。对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和工业项目任务的驻外招商分局和县直条管单位设立先进集体奖:分别设一、二、三等奖各一名。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先进单位、先进集体颁发奖牌,各奖励人民币6万元、4万元、2万元;项目帮办的县级领导各奖励人民币5000元。获奖金额的20%奖给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余全部奖励给相关有功人员,不冲减绩效奖。
    (2)先进个人奖。对完成招商引资任务而未能获得先进单位或先进集体的单位,奖励1个先进个人指标。颁发证书,各奖励人民币2000元。
四、考核结果兑现
    13、兑现办法。按规定应及时兑现的奖惩,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后兑现,干部任用由组织部门兑现,工资由人社部门兑现,资金由财政部门兑现,兑现期不超过两个月。其他奖惩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在全县三级干部表彰大会上兑现。
    14、资金来源。企业和引荐人的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其中落户乡镇的由县财政统一结算;先进单位奖、先进个人奖和招商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承担;单位职工绩效奖励,县直单位由县财政和单位各承担50%,乡镇由乡镇财政承担。
    五、考核组织领导
    15、组织领导。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县招商引资考核工作,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招商管理局,负责招商引资考核的日常工作。
    16、职责分工。过程考核由县效能督查机构、县委组织部、招商管理局、园区相关单位共同负责,各司其职。效能督查机构负责在每季度的“调度会”前向办公室提交各单位效能督查结果;县委组织部、招商管理局负责过程考核的日常工作,并对各单位的日常工作进行量化打分;县委组织部运用效能督查和招商日常考核结果,进行倒逼警示。年终考核由县招商管理局牵头,县委组织部、人社局、财政局、审计局、园区相关单位等共同参加,依规定进行,县纪委全程监督。
    17、结果审定。过程考核的结果在每次“调度会”前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年终考核的结果在三干会前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并对综合考核结果进行审定。
    18、工作纪律。考核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考核结果失真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引资单位和引荐人虚报、假报项目信息的,收回奖励资金,取消政治待遇,并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对违纪违规负责人进行处理。
    六、其他
    19、本规定从2010年元月1日起执行。原出台的招商引资考核和奖惩办法停止执行。
    20、本规定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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