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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宿松县委 宿松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 优化环境 促进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
类别:政策规章 时间:2010/12/25 15:42:31 稿源:宿松工商联合会 发布:

 

    为全方位扩大开放,加快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在全县迅速掀起投资创业热潮,现就进一步解放思想,优化环境,促进跨越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放思想 
    1、在解放思想中统一思想。全县上下要牢固树立发展为先的理念,把思想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决策上来,不争论、不评论,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凝聚发展合力。牢固树立创新为本的理念,支持探索者,保护创新者,用足用活先行先试权,破解制约跨越发展的资金、土地、用工等难题。牢固树立责任至上的理念,尽责为荣、失职为耻,形成强化责任的工作导向,让责任比能力更重要成为共识。牢固树立落实为要的理念,建立以效能督查和倒逼警示为核心的过程管理机制,促进工作有效落实。牢固树立环境为天的理念,对待企业亲如父母、对待客商亲如兄弟、对待项目亲如子女,形成人人都是环境,全民服务发展的浓厚氛围。
    2、把招商引资作为经济发展的第一要事。突出招商引资一号工程的地位,坚持抓项目就是抓投入,抓环境就是抓招商,抓工业就是抓发展,实行各级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做到一岗双责。各级各部门要安排精兵强将集中精力抓招商、促发展。通过领导带头、部门争先、人人尽责,激发全民招商创业的热情,展示宿松人开明开放、奋发有为的精气神,把宿松打造成为投资政策的洼地、发展环境的高地和产业承接的福地。
    二、环境建设
    3、建立效能督查机制。整合全县纪检监察和督查机构力量,由县纪委书记负责,成立强有力的效能督查机构,集中办公,配足车辆等设备,负责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招商引资重大项目、重点工程、主要领导交办事项的督查督办,受理涉企投诉(投诉电话0556-7825110)。涉企投诉的查办在24小时内启动、7天内办结,结果及时在媒体公示。
    4、建立全程帮办服务制度。凡在我县投资的项目一律由引资单位一把手挂牌帮办;重大项目实行一名县级领导、引资单位或指派帮办单位一把手的“二对一”帮办;特大项目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总帮办。引资单位和指派帮办单位都要明确专人脱产帮办,帮办实行全程服务制、终身负责制。单位编制人数少于6人的,经申请并批准后可作为指派帮办服务单位。
    5、实行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加强县行政服务中心的力量配置,推行“两集中、两到位”:部门审批服务职能向一个科室集中,科室成建制向中心集中;所有审批服务项目进中心到位,部门向窗口授权到位。凡来我县投资的客商办理行政审批手续,只需提供相关资料,其他所有事项由帮办单位与县行政服务中心衔接,由中心全程代理,限时办结。对未按时办结的移送县效能督查机构查处,否则,在追究相关单位责任的同时连带追究行政服务中心的责任。
    6、实行投资人保护制度。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省级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年税收50万元以上的其他财源性企业实行重点保护,由县招商管理局负责发放“重点保护企业”牌、“投资者保护卡”,并享受以下优待:
    (1)未经县政府批准并由园区或乡镇工作人员陪同,任何单位不准入企检查。
    (2)对实施现场行政处罚的违规行为,人员和车辆只纠正不处罚。
    (3)拒绝任何单位及人员的强制服务、摊派、赞助和吃拿卡要。
    (4)重点保护企业法人代表、职业经理人的子女就学享受工作地城镇居民待遇。
对违反规定的,投诉受理部门应及时查处。
    7、用好行风评议结果。每次行风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每年对各类综合得分第一名的单位(科室),授予人民满意单位(科室)奖;对位列最后一名且得分低于80分的,定为服务不合格单位,服务不合格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属条管单位的,由县纪委驻点查找原因,结果公布于众,并函告上级主管部门。
    8、化解企业用工难题。发挥县人力资源市场的作用,与园区、各乡镇为民服务中心联网,全天候实时发布用工、求职信息。加快职业培训基地建设,培养合格技术员工。在宿松工作两年以上的员工及职业经理人享受以下优惠:
    (1)在县城有固定住处的可登记为县城常住户口,享受城镇居民的权益,原户籍性质享有的权益不变。
    (2)个人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全额奖励。
    (3)符合条件的优先享受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技能培训政策。
    (4)因不可抗力失业的,经县政府批准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5)工作两年以上的硕士生和5年以上的本科生进入县级专家库。
    9、引导金融机构支持企业发展。积极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担保机构,优化企业融资担保环境。组织开展企业信用评定,实施工业企业贷款贴息,搭建富有成效的银企合作平台。运用好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考核奖励办法,把公共财政资源配置与金融机构有效信贷投入挂钩,实行动态管理。
    10、营造亲商安商的氛围 。加大招商引资宣传和投资环境监督力度,对贡献突出的企业法人代表,在政治上给待遇、经济上给实惠、社会上给荣誉,对破坏环境的人和事及时曝光。
    三、优惠政策
    11、税收奖励
    (1)工业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实行“3+无限期”奖励。凡新落户我县的企业投产后,前3年年税收规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地方所得财力企业所得税全额奖励、增值税50%奖励;3年奖励期满后,年度所得税、增值税合计达到30万元以上且其亩均税收超过3万元的部分,按其地方所得财力的一定比例,实现无限期超额累进奖励:亩均税收3?5万元的,奖30%;亩均税收5?8万元的,奖40%;亩均税收8?10万元的,奖50%;亩均税收10万元以上的,奖60%。
    (2)工业企业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年总税收亩均超过3万元的,实行无限期全额奖励。
    (3)总部经济奖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县设立的直属机构或区域性分支机构,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以当年实时累计税额,按地方所得财力一定比例及时实行分段累进奖励:20万元以下的,奖励20%;20?100万元的,奖励30%;100?300万元的,奖励40%;3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500万元以上的一事一议。县招商服务中心为总部经济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为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提供办公场所。
    (4)租赁企业奖励。年税收超过30万元的租赁企业,比照总部经济相应的税段奖励。
以上奖励由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研究,由受益地财政承担。在本县老企业新发生迁址的,不享受招商引资政策。企业变更名称的,不享受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
    12、着力减免涉企收费
    (1)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工业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三星级以上宾馆、5万平方米以上大型专业市场、5000平方米以上商场或超市、十六层以上的城市标志性建筑和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社会事业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规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先征后奖。
    (2)涉工经营性收费。材料设备价格不得高于本地区同期网上信息价,安装价格依定额价优惠5%,县工业园、临江产业园企业用电线损率按不高于4%收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县效能督查机构每年组织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审面不少于30%,发现违规收费的,依法从重、从快处罚。统一城乡电价,优先保障企业用电、用水,对无正当理由未事前告知停电、停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县政府先赔偿再追究责任。
    (3)涉工服务性收费。本县范围内的服务性收费一律由物价部门依国家有关最低限价核定并网上公布,有关单位按不高于最低标准1/3收取。园区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贷款抵押和符合招商引资认定条件的新办企业验资评估费由县财政承担,凭企业相关手续,经审核从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中列支,仍向企业收取的由效能督查机构查处。聘请县外有资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其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13、实行重大项目“一事一议”。条件是:
    (1)非服装、电子类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进入县工业园、临江产业园的固定资产投资须超过5000万元,进入乡镇工业集中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须超过1000万元。
    (2)服装、电子类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进入县工业园的固定资产投资须超过3000万元,进入乡镇工业集中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须超过500万元。
    (3)其他项目。新兴产业、飞地经济、园中园、合作园、重大社会事业项目、大型专业市场与物流、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等。
    14、“一事一议”项目享受优惠政策。“一事一议”项目根据议事规则,通过合同约定。县、乡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兑现“一事一议”的项目合同。
    15、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0万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对企业的融资、技改、平台、人才、管理、市场和品牌等方面扶持和奖励,由县经信委组织实施。农业类产业项目按相关文件的奖励政策,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四、平台建设
    16、规划平台产业定位。县工业园规划布局的主导产业为纺织服装、机械电子、食品加工、仓储物流和其他新兴产业。临江产业园规划布局的主导产业为轻化工、新型建材、仓储物流。乡镇工业集中区以农副产品加工和现有产业为主导产业,积极申报国家和省级产业集群专业镇。
    17、树立经营园区理念。依规划实行土地市场化运作,大力发展配套服务业。运用现代融资手段,探索飞地经济、园中园等合作模式,抓住国家有关政策机遇,实现园区良性运行、快速发展。
    18、保障项目建设用地。从2011年起,每年年初下达建设用地指标计划,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优先使用用地周转指标。用好用活置换、挂钩、点供等土地政策,确保每年如期完成县政府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19、鼓励投资建设标准化多层厂房。标准化多层厂房作为工业项目进行考核;园区着力建设标准化多层厂房,企业自建的享受同等待遇;乡镇工业集中区的,标准化多层厂房作为工业发展资金的奖励补助条件之一;园区应退出的企业利用存量土地建设标准化多层厂房的,享受园区企业优惠。
    五、项目管理
    20、明确项目入园条件
    (1)非服装、电子类工业项目。县工业园和临江产业园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为2000万元以上,乡镇工业集中区的固定资产投资为200万元以上。亩均投资强度80万元以上,约定年亩均税收应达3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期不超过2年。
    (2)服装、电子类工业项目。鼓励企业在园区新建和租赁标准化多层厂房。确需单独建厂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年亩均税收5万元以上的进入县工业园,其他的进入乡镇工业集中区。
    21、明确项目土地出让价格。符合供地条件的“七通一平”建设用地,常规工业项目用地按规定的最低出让价挂牌出让。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文化、教育、卫生、民政等公共事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3000万元的享受工业用地的相关政策;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土地按划拨方式供应。乡镇工业集中区土地出让金全额用于乡镇工业集中区。
    22、建立项目管理机制
    (1)建立准入评估制度。招商引资项目,在初始阶段及时到县招商管理局登记,由招商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或中介机构及时进行项目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签约依据。
    (2)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常规项目按“谁安置谁签约、谁签约谁谈判”的原则办理。“一事一议”项目,按议事规则由县招商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县、乡(镇)政府组织谈判、签约。县招商管理局负责合同管理。
    (3)建立一线会办制度。县级领导对帮办的重(特)大项目,及时召集有关单位一线会办,促进项目按约定开工、竣工、投产、达效。
    (4)建立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竣工投产时,由县招商管理局及时组织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其结果作为投资方享受优惠政策的依据,也作为企业验资、招商考核、引荐人、引荐单位享受奖励和工作经费的依据。项目投产后,由安置单位向投资人交付土地使用证。加强中介机构的管理,对评审结果经财政监督抽查核实无误后,在年终一次性支付中介机构的费用。
    (5)建立项目履约保证制度。项目签约后,常规项目投资人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交纳履约保证金,“一事一议”项目按合同约定执行。引资单位按公用经费的5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县财政招商专户。项目开工时退20%,后按进度逐步退回。
    (6)建立项目退出制度。凡因投资方原因导致签约项目不能如约开工、竣工、投产或停产的,由园区管委会或安置乡镇人民政府按项目退出管理规定办理,相关部门共同配合执行。
    六、工作机制
    23、做好招商项目储备。结合承接产业转移的地区分工,立足本县的区位、人力、资源优势和现有产业基础,根据我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事业的发展需要,编制推介项目,建设高标准的项目库。
    24、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常态化。开展春季“开门红”、夏季“百日竞赛”、秋季会战、冬季冲刺招商活动,每阶段由县委组织部进行倒逼警示,在每季末的28日由县主要领导主持召开 “调度会”,按招商引资任务完成进度排定参会座次,通报并公示有关情况。第一季度招商引资实绩为零的,初步提醒;第二季度仍无进展的,黄牌警示;第三季度仍无实绩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离岗招商。
    25、加强招商队伍建设
    (1)强化专业招商。合理设置驻外招商机构,依区域产业特点,对五大重点产业进行区域分工。驻外招商人员按照加强过程管理、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从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中公开选聘,由个人报名或单位推荐,经考察确定。聘任期间,经费优先保障,享受上一职级的工资待遇,连续两年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经考核正式任职;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任务的或在过程管理中不认真履行招商引资职责的,退回原单位,取消待遇,退回已享受的上浮工资,所用招商经费按一定的比例从工资中扣回。
    (2)实行组团招商。县直部门按自由组合和组织安排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组团招商活动,由县级领导任团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没有分配招商引资任务,主动要求招商的,按二类招商单位分配招商任务。每个乡镇要组建招商小分队,由党委书记负总责,另外确定一名党政负责人常年外出招商。
    (3)推进市场化招商。鼓励县内企业以商招商、社会自然人专职招商,其招商成果享受引荐人的奖励政策。
    七、考核奖惩
    26、考核认定原则。坚持一、二、三产都是商,资金、土地、用工、环境、平台也是商。突出工业项目特别是亿元以上工业项目的考核权重。任何单位当年发生三起涉企投诉并查实的,考核得分为零。
    27、考核机制。实行过程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过程考核由县效能督查机构、组织部、招商管理局、园区相关单位等共同负责,各司其职;年终考核由县招商管理局牵头,县委组织部、人社局、财政局、审计局、园区相关单位等派员参加,依规定进行,县纪委全程监督。常规项目投资按统一的标准测算,标准难以确定的由县招商管理局组织相关的评估机构及时评审。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
    28、引荐人奖励。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工业项目(不含抵算项目)第一引荐人,予以政治和经济奖励。
    (1)政治奖励。每年统筹一定的非领导职数用于奖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4000万元以上的,开工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即享受上一个职务的工资待遇。不享受职务待遇的引荐人可选择以下奖励之一:①经济奖励中的开工奖、竣工奖增加一倍;②可安排直系亲属中的在编人员进城到同类性质单位。未按合同约定达效的,取消以上待遇。
    (2)经济奖励。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开工奖励1?2万元,竣工再奖励2?3万元,投产后前5年按税收形成地方财力的6%奖励,由受益财政承担、分年兑现。
    29、招商单位奖惩
    (1)政治奖励。连续两年位列前三名且完成下达的工业项目任务和个数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享受上一个职务的工资待遇,另提拔一名招商有功人员。引进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直接从第一引荐单位提拔一名招商有功人员。
    (2)经济奖励。对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职工,实行绩效奖励。按单位在编人数,平均每人一次性奖励4000元,由单位考核发放,其中单位负责人和有功人员上浮20%。超额或未完成的按比例增减,完成任务低于50%的单位不享受。全部以工业项目到资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一次性奖励上浮10%。县直单位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和单位各承担50%;乡镇由乡镇财政承担。
    (3)税收分成奖励。税收形成的地方财力扣除企业奖励和征管成本后,按以下方式分成:乡镇引进项目落户园区的,县、乡5:5分成;落户乡镇的,全归乡镇,不重复享受。村级引进项目落户园区的,县、乡、村5:2:3分成;落户乡镇的,乡、村5:5分成;落户村的,财力全归村级,作为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甲乡镇引进的项目落户乙乡镇,税收分成合同约定。
    (4)惩诫。对完成招商引资任务为零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缓发该单位干部职工第13个月奖励工资,单位不评先、职工不评优、干部不提拔,主要负责人在媒体上检讨,并在下年度继续离岗专职招商,直到完成招商引资任务为止。主要负责人离岗招商的单位,由县委明确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30、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工业项目按核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至4‰补助工作经费。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步出台相关配套政策与规定,原所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国家政策调整的按国家政策执行,原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本意见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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