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建会 团结立会
    服务兴会 改革强会
印发松发(2010)1号文件七个配套规定的通知
类别:政策规章 时间:2010/12/25 15:44:13 稿源:宿松工商联合会 发布:

 

松办发[2010]54号

  --------------------------------------------------------------------------------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宿松县效能督查工作暂行规定》、《宿松县招商引资工作进度倒逼警示暂行规定》、《宿松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宿松县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暂行规定》、《宿松县驻外招商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宿松县工业园及临江产业园项目退出管理暂行规定》、《宿松县招商引资考核奖惩暂行规定》作为松发〔2010〕1号文件的配套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宿松县委办公室宿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20日

  

宿松县效能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松发〔2010〕1号文件精神,现就开展效能督查工作规定如下:

  一、督查对象

  1、各乡镇,县直各单位,政策性经营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

  二、主要内容

  2、效能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1)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县重点招商引资项目、重点工程。

  (2)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交办的有关效能督查事项。

  (3)行政审批、涉企收费与服务事项。

  (4)受理与效能建设相关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5)调查影响效能督查工作开展的单位和个人。

  (6)其他需要督查办理的事项。

  三、督查原则

  3、效能督查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广泛参与、务求实效、失责必究的原则。

  四、督查方法

  4、建立严格的效能督查程序。效能督查机构每年年初对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要督查事项制定详细的督查方案和计划,发布督查公告。对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办事项的督查在24小时内启动,7天内将督查结果回复批办领导,并根据批办内容,在一定范围内通报。5、招商引资工作督查。对引进的县重点项目根据合同约定的开工、竣工、投产、达效阶段,实行倒排工期、按月督查;对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四季活动”及全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每季度第三个月中下旬开展一次全面督查。督查结果于当月26日前抄送县委组织部,作为倒逼警示的依据。

  6、涉企服务督查:

  (1)“一站式”服务。根据县行政服务中心每周一移交的上周超时办件清单,逐件跟踪督查,查明超时责任,提出督查意见,在一周内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书面报告,并在县内媒体公开通报。

  (2)项目帮办服务。每月按一定比例分类随机抽样走访规模企业和重点项目,对帮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服务质量进行调查,企业对帮办单位和责任人不满意的,查明原因,及时抄送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3)涉企收费管理。每年初效能督查机构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上年度涉工经营服务性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评审,评审面不少于30%,发现违规收费的,从重、从快查处。

  (4)涉企投诉查办。按照“有诉必应、有查必果、有责必究”的原则,对涉企投诉及时响应受理,投诉电话为0556-7825110,涉企投诉在24小时内启动,7天内办结,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查实结果抄送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县内媒体公开通报。

  7、驻外招商人员履职督查。驻外招商人员在外出期间每周要用当地固定电话向效能督查机构报告工作两次。效能督查机构每两个月会同县委组织部、县招商管理局,结合驻外招商人员日常报告记录,随机抽选一个驻外招商中心局进行一次督查。

  8、改进督查方式和手段,创新效能建设评价机制。加大督查设备投入,采取集中明察和随机暗访相结合,强化现场处置权,树立效能督查的权威。通过网络评议、问卷调查和随机抽取“两代表一委员”、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参与评议等方式,对经济发展环境和县直机关干部作风建设进行调查,提高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实效。

  五、结果运用

  9、严格效能责任追究。效能责任追究方式根据过错事实、情节和责任等相关要素,采取责令整改、书面检查、约谈问责、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由效能督查机构移交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实施。

  10、效能督查机构及时将效能督查责任追究情况抄送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招商管理局备案。对责任人一年内被责令整改、书面检查或约谈问责两次和被通报批评、诫勉谈话一次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被责令整改、书面检查或约谈问责三次和被通报批评、诫勉谈话二次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等次;对单位一年内两人次被给予通报批评以上责任追究的,年终不得参加综合性评先、评奖;对单位一年内三人次以上被给予通报批评以上责任追究的,除年终不得参加综合性评先、评奖外,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实行责任追究,直至责令引咎辞职或免职。对受理的投诉,经核查属实,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并按效能责任追究一次计算。责任人受到党政纪处理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11、作为县直单位政风行风评议的重要内容。县效能督查机构将经济发展环境投诉的办理情况和评议督查情况抄送县民主政风行风评议办公室,作为加减分的依据。

  12、作为招商引资考核的计分依据。对涉企投诉查实情况,对项目帮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企业满意度督查情况,抄送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年度考核计分依据。13、作为乡镇年度综合考核的计分内容。实行效能督查考核评比,各乡镇的效能督查考核按100分计算,效能督查机构每年年终将各乡镇效能督查考核得分抄送县综合考核办公室,计入年度考核总分。

  14、作为年度总结评比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对效能建设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并提交县委组织部备案,作为干部实绩认定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效能考评排名倒一的,取消单位和个人的评先评优资格;驻外招商人员履职督查结果作为其聘用和年终考核的依据。六、组织保障

  15、整合全县纪检监察、督查机构力量,成立县效能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常委、纪委书记任组长,县纪委副书记、县委组织部副部长任副组长,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纪委监察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招商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效能督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16、效能督查办公室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

  (1)人员组成: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集中办公,从县直单位和乡镇抽调精干人员充实力量。聘请有影响力的社会人士和部分从领导岗位上转岗的干部担任效能督查巡视员。

  (2)人员管理:办公室人员的日常管理由县效能督查办公室负责,其工资、考核、奖励暂由原单位负责,效能督查办公室签署意见,对表现突出的,建议进行表彰奖励和提拔使用;对不适宜从事效能督查工作的,建议予以调整。

  (3)办公室下设:综合科、督查一科、督查二科、效能投诉受理中心(与县经济投诉中心合署办公)、效能督查巡视员室。职责分别是:

  综合科:负责文字材料起草和文电处理,督查情况汇总分析,后勤保障,综合协调,会务安排,内部管理等。

  督查一科:对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县重点招商引资项目、重点工程进行细化分解,组织跟踪督查;对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交办的事项开展督查;开展经济发展环境和县直机关干部作风的评议。

  督查二科:检查、调查效能监察对象在管理活动中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负责涉企服务、驻外招商人员履职督查。

  效能投诉受理中心:受理与效能建设相关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落实效能投诉受理中心提出的处理意见;协调、处理与投诉相关的其他问题。效能督查巡视员室:宣传县委、县政府效能督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监督效能督查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参与重大活动的督查巡视。

  17、县直各单位、各乡镇分别建立效能督查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主要领导直接主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确定1-2名效能督查联络员,从事本单位效能督查工作,并及时向县效能督查办公室报送本单位效能建设开展情况。

  七、其他

  18、对垂直管理部门效能督查结果,由县效能督查领导小组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提出建议意见。

  19、《效能督查考核评比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另行制定。

  20、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效能督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宿松县招商引资工作进度倒逼警示暂行规定

  为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过程管理,根据松发〔2010〕1号文件精神,现就开展倒逼警示活动规定如下:

  一、警示对象

  1、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乡镇、县直机关和驻外招商机构。

  二、警示方法

  2、每年根据招商引资工作春季“开门红”、夏季“百日竞赛”、秋季会战、冬季冲刺等四个阶段工作部署,对照前三个阶段工作进展情况分别对有关单位实行初步提醒、黄色、红色三级警示,警示按季度进行,逐级递增,每级警示时间为3个月,整个警示期限为9个月。

  三、警示内容

  3、项目引进。根据工作过程考核结果,对第一季度招商引资实绩为零的单位,从当年的4月起给予初步提醒警示;对第二季度仍无进展的单位,从当年的7月起给予黄色警示;对第三季度仍无实绩的单位,从当年的10月起给予红色警示。

  4、项目推进。凡新引进的项目,自合同约定建设之日起1个月内未建设的,从第2个月起给予引荐单位和帮办单位初步提醒警示;凡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超过规定建设周期3个月仍未竣工投产的,从第4个月起给予引荐单位和帮办单位初步提醒警示。初步提醒警示期满后,仍未达到解除警示条件的,即进入下一等级的警示阶段,此后根据不同的警示期限依次推进。

  四、警示措施

  5、凡进入初步提醒警示期的,单位主要领导向县委、县政府书面说明情况;凡进入黄色警示期的,单位主要领导带队招商或帮办服务企业,分管领导专职招商或帮办服务企业;凡进入红色警示期的,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离岗招商或帮办服务企业。

  6、凡属离岗招商或帮办服务企业的,单位主要领导暂时停止行使领导职权,由县委另行安排人员主持工作;分管领导的工作由单位党委(组)研究确定由其他班子成员兼管;领导班子成员在警示未解除前,原则上不调整变动岗位。

  7、凡列入警示的单位,在警示期间,如引进符合认定条件的项目或纳入倒逼警示的项目进度达到开工、竣工投产条件的,由引荐单位申报,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考核确认,可从下一个月起解除引荐单位相关警示。

  五、警示实施

  8、根据年初下达的招商引资目标任务,招商管理局提供过程考核结果,县效能督查机构提供效能督查结果,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倒逼警示单位,在每季末的调度会上通报运用。除属引荐、帮办单位和投资商原因外,因企业外部不可抗力造成项目未能按期开工建设或竣工投产的,经引荐、帮办单位申请,可暂不纳入倒逼警示范围,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一事一议。

  9、倒逼警示采取书面通知与分季召开调度会相结合的形式,每阶段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和县委组织部联合下发《招商引资倒逼警示通知单》,并在县政府网站等媒体公示。

  10、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和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宿松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为承接产业转移,做大做强县域工业经济,根据松发〔2010〕 1号文件精神,现对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规定如下:

  一、资金数额

  1、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工业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

  二、资金使用范围及分配办法

  2、120万元用于贴息补助和支持企业出口奖励。对年纳税20万元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进行贴息补助,其中纺织服装、机械电子、矿化工业、农副产品加工、新型建材等五大产业补助标准上浮50%;对出口企业的奖励按照松政〔2010〕5号文件执行。

  3、6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和拓展产品市场。(1)10万元用于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奖励,对使用技工和专科以上学历人员总数前10位的企业进行奖励;(2)20万元用于鼓励企业拓展产品销售市场,凡经批准参加由省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国内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的,凭组织单位证明和发票适当补助,在中央和省电视台进行产品宣传的,适当补助;(3)30万元用于企业管理人员的学习培训。

  4、150万元用于鼓励企业扩大产能和技术改造升级。对年纳税50万元、增幅15%以上的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扩大生产规模予以补助。没有兑现招商引资合同的企业不享受。

  5、40万元用于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项目的,国家级奖励8万元、省级奖励4万元;凡当年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30万元;新获得省级名牌产品或省级著名商标的,奖励8万元。两个以上企业整合成功后申报的,予以双倍奖励。

  6、130万元用于扶持乡镇工业发展。凡经县政府批准编制乡镇工业集中区详规的,完成后补助5万元;乡镇工业集中区依据新增建成面积、且区内有新增规模工业企业的,奖励前3名。对被评为工业发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三、资金申报

  7、申报条件及材料

  (1)申报条件。①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省、市、县工业发展规划,属鼓励类和允许类行业的投资项目。重点支持五大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②申报专项资金企业,需在宿松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资料完整、真实,经营状况良好。③申请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类项目资金的,需先期到县经信委登记备案,并经核实;④申请展位费补助的,需在参展前持参展通知到县经信委登记,并经批准。

  (2)申报材料。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书;②专项资金申请表;③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④项目证明材料。申请贷款贴息补助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贷款合同和已发生的银行贷款凭证、结息单(复印件)。四、资金兑现

  8、专项资金项目于次年元月底前经园区或乡镇申报,统一由县经信委受理,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评审,确定拟补助或奖励的项目,报县政府批准后兑现。

  五、监督检查

  9、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接受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并于每年度10月底前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从2010年起可以滚存结转使用。六、附则

  10、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执行,由县经信委负责解释并实施。

  

宿松县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暂行规定

  根据松发〔2010〕1号文件精神,为大力培植新型税源,鼓励国内外合法企业来我县发展,规定如下:

  一、总部经济型企业的范围。总部经济型企业是指县外企业依法在我县注册登记,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相关企业。国内外企业在我县设立的总部、直属机构或区域性分支机构,符合总部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及运作方式的,认定为总部经济型企业。

  二、总部经济型企业的认定条件。新设立或迁入我县的总部经济型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县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我县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申请认定的总部经济型企业应承诺5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本县,不改变其在本县的纳税义务。

  三、总部经济型企业提交材料要求

  1、总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申请报告和设立相关机构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2、工商、税务注册登记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文件。

  四、为总部经济型企业提供全程服务。为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提供办公用房。县招商服务中心提供“一站式”服务,包括办理行政批报手续、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税收代征、奖励兑现和其它协调服务工作。

  五、企业奖励政策。总部经济型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当年以实时累计税额、按地方所得财力及时实行分段累进奖励,核准入库后当天兑现。分段累进奖励标准为:

  1、20万元以下的,奖励20%;

  2、20?100万元的,奖励30%;

  3、100?300万元的,奖励40%;

  4、3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

  5、年纳税500万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原本县生产经营企业,不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年终兑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时,县招商管理局须对享受总部经济型企业进行逐一核对,严防重复享受。

  六、引荐人员奖励。第一年度地方所得财力的10%奖励给引荐人,年终兑现。不再享受招商引资引荐人的其他奖励。

  七、引资任务的认定。对引进总部经济型企业的单位,按企业当年纳税额的10倍计算招商引资任务,第二年不计。

  八、协税业务费。进行一站式服务的县招商服务中心享受协税业务费,不再安排其他工作经费。

  九、本规定由县政府组织实施。成立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招商管理局为成员单位,县财政和审计部门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核。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财政局、招商管理局负责解释。

  

宿松县驻外招商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松发〔2010〕1号文件精神,为加强专业招商队伍管理,规定如下:

  一、机构设置及人员待遇

  1、机构设置。从2010年起设立南方、闽南、苏南、上海、杭州、宁波等六个驻外招商中心局,每个中心局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个招商分局。

  2、人员配置。驻外人员实行动态配置,宁缺勿滥,1局1人。各驻外招商中心局设中心局长1名,分局长若干名。

  3、招聘办法。采取个人自愿报名或单位推荐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县委组织部、县招商管理局组织考察认定后,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提请县政府颁发聘任证书。其中分局局长人选需征求所在中心局局长意见。

  4、聘任期限。驻外招商人员聘用期为两年,聘用期间与所在单位的工作脱钩,专职驻外招商。完成招商任务的,优先续聘。

  5、政治待遇。驻外招商人员在聘任期间享受上一职级的工资待遇,自聘用之日起执行。

  6、经济待遇。(1)工作经费:聘任期间,在工作开展的第一个月按2万元拨付启动经费,以后中心局每月7000元、分局每月5000元实行包干使用,自聘用当月执行。(2)驻外招商人员聘用后,原单位的行政关系、供给渠道不变,享受原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同等福利待遇。

  二、日常管理

  7、管理体制。县招商管理局负责对中心局进行日常管理,各驻外招商中心局对所在片区的分局进行日常管理。实行定区域、定产业、定任务、定时间、定经费、定奖惩的“六定”管理方式,并签订年度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责任书。驻外招商机构招商引资成果实行独立引进独立享受,共同引进共同享受。

  8、工作要求。驻外招商人员要填写工作日志和走访客商的资料,发现招商信息及时汇报。每个月末由中心局向县委组织部、招商管理局书面汇报一次工作,每个季度向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述职一次,并参加县倒逼警示等招商引资活动。各分局一个月无实际工作内容,由中心局局长向县招商管理局汇报;连续两个月无实际工作内容,由中心局局长及时报告县招商管理局,提请对其予以解聘。否则连带追究中心局长的责任。

  9、经费管理。包干工作经费由个人以借款方式,每月初从县招商管理局足额领取,借款时需提供上月有实际内容的工作日志、外地电话汇报记录并经中心局长签字。实行经费报帐管理,滚动使用,按时凭发票据实报销。

  10、项目管理。驻外招商机构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引荐初始须及时向县招商管理局申报,由县招商管理局统一负责项目考察、政策咨询、项目洽谈等组织工作。客商由县招商管理局统一安排全程接待,费用从驻外招商机构引进的项目工作经费中列支。

  11、项目帮办。对各驻外招商机构引进的重点项目,县招商管理局及时明确帮办单位,落实专人实行全程帮办服务。对重大招商项目实行一名县级领导、引资单位或指派帮办单位一把手的“二对一”帮办机制。

  12、人员休假。原则上每人每月休假一次,每次休假时间不得多于5天。

  三、奖 惩

  13、政治奖惩。对连续两年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安排实际职务:股级的安排副科级,副科级的安排正科级,虚职的安排同级实职,超出县委干部管理权限的兑现工资待遇。若驻外招商人员因自身原因连续两年完成任务低于50?的,予以解聘,取消待遇,退回原单位;连续两年完成任务低于20?的,予以解聘,保留原人员性质,取消待遇,退回已享受的上浮工资。

  14、经济奖惩。连续两年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结余经费的90?奖励给个人;两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000万元的,实际使用招商工作经费总额的5?由个人承担;低于500万元的,实际使用招商工作经费总额的10?由个人承担;没有取得突破的,实际使用招商工作经费总额的20?由个人承担,并由财政部门从工资中分月扣回。

  15、先进集体奖。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和工业项目任务的驻外招商机构设先进集体奖,一、 二、三等奖各一名,在县三干会上表彰奖励。

  16、其他奖励。驻外招商机构同样享受引荐人的各种奖励。

  四、督查和考核

  17、倒逼警示。驻外招商分局按以下方式倒逼警示:单月汇报、季度调度、年终单独考核和凭工作日志、电话记录领款的工作制度。

  18、效能督查。县效能督查机构会同县委组织部、县招商管理局对驻外招商机构日常工作日志、工作绩效等进行检查,驻外人员在外出期间每周要用当地固定电话向效能督查机构报告工作2次,接受效能督查机构的督查。督查情况作为聘用和年终考核的依据。

  19、考核办法。对驻外招商机构的考核按相关考核办法执行,由县委组织部、县招商管理局共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并作为兑现奖惩的依据。

  五、附 则

  20、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委组织部、县招商管理局负责解释。

 

 宿松县工业园及临江产业园项目退出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入园企业的管理,确保县工业园及临江产业园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根据松发〔2010〕1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县工业园及临江产业园因投资方自身原因及国家政策调整造成的不良项目退出园区制订如下管理规定。

  一、签约超期不开工项目

  1、项目供地后,投资项目超过合同约定期限1个月未开工建设的,由园区管委会向企业发《限期开工建设通知书》,抄引资单位和帮办单位,责成加强督促和服务。

  2、超过合同约定期限2个月未开工建设的,扣缴投资人及引资单位各30%的履约保证金。

  3、超3个月仍不开工建设的,一律终止投资合同,按原价及时收回项目用地,并全额扣缴投资人及引资单位履约保证金,扣减引资单位签订合同的考核得分。

  二、在建超期不投产项目

  4、在建项目超过合同约定期限3个月未竣工投产的,由园区管委会向企业发《限期竣工投产通知书》,抄引资单位和帮办单位,责成其加强督促和服务。

  5、超过合同约定期限6个月未竣工投产的,扣缴投资人及引资单位各30%的履约保证金,扣减帮办单位当年抵算招商引资任务的30%。

  6、超过合同约定期限12个月未竣工投产的,一律终止投资合同,按原价收回项目用地,已建成的不动产按评估价80%回购,并全额扣缴投资人及引资单位履约保证金,取消引资单位(人)已享受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不计算该项目帮办单位的招商任务。

  三、投资超期不到位项目

  7、项目按期投产,但固定资产投资超过合同约定30%以上未到位,且亩均税收低于3万元的,暂缓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由园区管委会向企业发《限期投资到位通知书》,抄引资单位和帮办单位,责成加强督促和服务。

  8、超过6个月仍有30%以上投资未到位,且亩均税收低于3万元的,扣缴投资人及引资单位各10%的履约保证金,扣减帮办单位招商抵资任务的10%。

  9、超过12个月仍有30%以上投资未到位,且亩均税收低于3万元的,扣缴投资人及引资单位各30%的履约保证金,企业不享受后续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引资单位(人)后续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该项目不抵算帮办单位招商任务。

  四、投产超期不达效项目

  10、对投产后不达效超过两年,且亩均税收低于2万元的,由园区管委会向企业发《限期达效通知书》,抄引资单位和帮办单位,责成加强服务,督促企业采取可行措施达效。

  11、对投产后严重不达效超过两年,且亩均税收低于1万元的,由园区管委会向企业发《限期达效通知书》,抄引资单位和帮办单位,责成其在两年内促成达效或帮助对接,不达效或对接不成功的,由园区管委会按土地原价和不动产评估价70%回购。企业不享受后续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引荐人的后续经济待遇,该项目不抵算帮办单位招商任务。

  五、投产后停产项目

  12、停产超过6个月的,由园区管委会向企业发《限期生产通知书》,抄引资单位和帮办单位,责成其加强督促和服务,促成盘活或对接,该项目不抵算帮办单位招商任务。

  13、停产超过12个月仍未盘活或对接的,终止投资合同,由园区管委会按土地出让原价和不动产评估价70%回购,按规定取消引荐人的后续经济待遇,该项目不抵算帮办单位招商任务。

  六、分期投资项目

  14、分期投资项目,分期提供项目用地。

  15、前期投资超期6个月仍未到位的,直接终止后期投资合同,按原价收回后期项目用地。

  16、分期投资项目每期都对照上述前五项规定执行。

  七、依法破产拍卖项目

  17、凡破产拍卖的企业,出让后的土地用途性质不变,对接后的新项目,纳入园区新进企业管理,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八、政策调整、限制项目

  18、前期合法入园、因国家政策调整需淘汰的项目,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项目用地按原价、已建成的不动产按评估价由园区管委会予以回购。

  九、执行责任

  19、由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需相关部门协同执行的,由园区管委会负责通知;乡镇工业集中区由乡镇人民政府比照本规定执行。

  十、其它

  20、以上规定作为项目违约责任条款,列入项目投资合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前期项目投资合同有约定的,仍按合同约定执行,以前相关的文件同时废止。

 

  宿松县招商引资考核奖惩暂行规定

  根据松发〔2010〕 1号文件精神,为鼓励创优环境,招大引强,加快承接产业转移步伐,促进县域经济跨越发展,规定如下:

  一、考核内容

  1、范围和标准。坚持一、二、三产都是商,资金、土地、用工、环境、平台也是商(标准详见附表1)。

  2、工业项目个数。对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的项目,增加确认的工业项目个数:1亿元的项目增加1个,每增加投资1亿元再增加1个,最多不超过4个。增加的工业项目个数可以结转下年度,也可分享。

  3、考核期限。(1)项目个数的考核期限:除工业项目外,其余项目只考核一年。(2)项目资金的考核期限:合同约定的建设期限作为考核年限(自供地之日起计算),超过合同约定建设期限的不予考核。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2年,50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3年。

  4、固定资产投资。有明确标准和价格的,依标准和价格认定;有决算资料的,按决算资料认定;设备和其他不能准确认定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认定。

  5、项目进度考核。每个项目的实施划分为签订合同、开工、竣工、投产四个阶段。认定条件是:

  ⑴签订合同。合同经鉴证、备案并交清土地出让金;

  ⑵开工。主体建筑工程出正负零;

  ⑶竣工。建筑工程验收合格,设备安装到位并调试;

  ⑷投产。投产并形成税收。

  6、共引共享。非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最多两个单位共享,其余不得共享;固定资产投资4000万元至1亿元的工业项目可由2个单位共享; 1至2亿元的可由3个单位共享,2亿元以上的可由4个单位共享。共享项目需在引荐的初始阶段提供协议,中途不予变更,否则不予认定。

  二、考核办法

  7、考核方式。实行过程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⑴过程考核。对包括资金、土地、招工、环境在内的招商项目进展情况,根据其过程划分进行考核,得分最高180分,过程考核需提供证明材料且经认定,结果在倒逼警示机制中运用。

  ⑵年终考核。对全年任务的完成情况、引进项目终身服务情况、经常性工作开展情况及重大活动参加情况进行考核。

  8、计分体系。总分为400分,其中过程考核180分,年终考核220分(评分标准详见表2)。考核得分按比例换算为该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其中最高得分换算为400分。任何单位出现三起以上涉企投诉并经查实的得分为零。

  三、考核结果运用

  9、企业奖励

  (1)工业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对年税收3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3+无限期”奖励:前3年地方所得财力企业所得税全额奖励、增值税50%奖励;3年奖励期满后,年度所得税、增值税合计达到30万元以上且其亩均税收超过3万元的部分,按其地方所得财力的一定比例,实现无限期超额累进奖励:①亩均税收3?5万元的,奖30%;②亩均税收5?8万元的,奖40%;③亩均税收8?10万元的,奖50%;④亩均税收10万元以上的,奖60%。

  (2)工业企业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年总税收亩均超过3万元的,实行无限期全额奖励。

  (3)总部经济型企业奖励:参见《宿松县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管理的暂行规定》。

  (4)租赁类工业企业奖励。年税收超过30万元的租赁企业,比照总部经济相应的税段奖励。

  10、引荐人奖励。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工业项目(不含抵算项目),予以政治和经济奖励:

  (1)政治奖励:县每年统筹一定的非领导职务指标,用于奖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4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开工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即享受上一个职务的待遇。不享受职务待遇的引荐人可选择以下奖励之一:①经济奖励中的开工奖、竣工奖增加一倍;②可安排直系亲属中的在编人员进城到同类性质单位。未按合同约定达效的,取消政治待遇。

  (2)经济奖励: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至1亿元项目的,开工后奖1万元,1亿元以上的奖2万元;竣工后,2000万元至1亿元的再奖2万元,1亿元以上的再奖3万元;投产后前5年按税收形成的地方财力每年奖励6%,由受益财政承担,分年兑现。

  11、招商单位奖惩

  (1)政治奖励:连续两年位列前三名且完成下达工业项目任务和个数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享受上一个职级的工资待遇,另提拔一名招商有功人员。引进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直接从第一引荐单位提拔一名招商有功人员。

  (2)经济奖励:对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职工,实行绩效奖励。按单位在编人数,平均每人一次性奖励4000元,由单位考核发放,其中单位负责人和有功人员上浮20%。超额完成的,每超过10个百分点每人再奖励400元;没有完成任务的,每少10个百分点减400元;完成任务低于50%的,不予奖励;全部以工业项目到资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一次性奖励上浮10%。

  (3)税收分成奖励:税收形成的地方财力扣除企业奖励和征管成本后,按以下方式分成:①乡镇引进项目落户园区的,县、乡5:5分成;落户乡镇的,全归乡镇,不重复享受。②村级引进项目落户园区的,县、乡、村5:2:3分成;落户乡镇的,乡、村5:5分成;落户村的,财力全归村级。村级分成作为村级集体经济收入。③甲乡镇引进乙乡镇落户的项目,税收分成合同约定。

  (4)招商工作经费。根据考核认定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 1000万元以下的按2‰,1000万元至1亿元的按3‰,1亿元以上的按4‰,兑现工作经费。

  (5)招商单位的惩诫。对年度完成招商引资任务为零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缓发该单位干部职工第13个月奖励工资,单位不评先,职工不评优,干部不提拔,单位主要负责人在电视、网站、报纸上检讨,并在下年度继续离岗专职招商,直到完成招商引资任务为止。主要负责人离岗招商的单位,由县委明确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12、先进单位与个人

  (1)先进单位奖。根据招商引资年度考核结果,对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和工业项目任务的乡镇和县直县管单位分别设立先进单位奖: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三名。对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和工业项目任务的驻外招商分局和县直条管单位设立先进集体奖:分别设一、二、三等奖各一名。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先进单位、先进集体颁发奖牌,各奖励人民币6万元、4万元、2万元;项目帮办的县级领导各奖励人民币5000元。获奖金额的20%奖给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余全部奖励给相关有功人员,不冲减绩效奖。

  (2)先进个人奖。对完成招商引资任务而未能获得先进单位或先进集体的单位,奖励1个先进个人指标。颁发证书,各奖励人民币2000元。四、考核结果兑现

  13、兑现办法。按规定应及时兑现的奖惩,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后兑现,干部任用由组织部门兑现,工资由人社部门兑现,资金由财政部门兑现,兑现期不超过两个月。其他奖惩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在全县三级干部表彰大会上兑现。

  14、资金来源。企业和引荐人的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其中落户乡镇的由县财政统一结算;先进单位奖、先进个人奖和招商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承担;单位职工绩效奖励,县直单位由县财政和单位各承担50%,乡镇由乡镇财政承担。

  五、考核组织领导

  15、组织领导。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县招商引资考核工作,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招商管理局,负责招商引资考核的日常工作。

  16、职责分工。过程考核由县效能督查机构、县委组织部、招商管理局、园区相关单位共同负责,各司其职。效能督查机构负责在每季度的“调度会”前向办公室提交各单位效能督查结果;县委组织部、招商管理局负责过程考核的日常工作,并对各单位的日常工作进行量化打分;县委组织部运用效能督查和招商日常考核结果,进行倒逼警示。年终考核由县招商管理局牵头,县委组织部、人社局、财政局、审计局、园区相关单位等共同参加,依规定进行,县纪委全程监督。

  17、结果审定。过程考核的结果在每次“调度会”前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年终考核的结果在三干会前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并对综合考核结果进行审定。

  18、工作纪律。考核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考核结果失真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引资单位和引荐人虚报、假报项目信息的,收回奖励资金,取消政治待遇,并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对违纪违规负责人进行处理。

  六、其他

  19、本规定从2010年元月1日起执行。原出台的招商引资考核和奖惩办法停止执行。

  20、本规定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感谢阅读,欢迎再来!
  • 皖ICP备20012952号-1
  • 地址:安徽省宿松县人民路100号
  • 电话:(0556)7821045 邮箱:ssgslzc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