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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委关于进一步推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类别:政策规章 时间:2011/1/2 22:12:49 稿源:宿松县工商业联合会 发布:
 
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2008年10月31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进一步推动全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准入领域,实行公平待遇
  1、放宽准入限制。贯彻“非禁即入”的原则,推进公平准入,实行同等待遇。允许和鼓励非公有资本依法进入垄断行业、市政公用事业、基础设施领域和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投资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投资金融、科技、咨询、创意产业、培训、物流、快递、会展、信息、租赁和旅游、商贸、休闲娱乐、社区服务、社会化养老等服务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非公有资本准入的领域设置地区、所有制、行业经验、从业年限等限制条件。
  2、放宽注册资本和冠名限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首期缴纳申报注册资本的20%即可注册登记。允许投资者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出资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凡依法申办的企业,可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冠省、市、县名不受注册资本规模和组织形式的限制。支持规模较大的公司制企业申请使用无行政区划、无行业限制的企业名称。
  3、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在符合规划、环保的前提下,利用租赁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只要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即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4、放宽注册、登记前置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行政审批外,其他前置行政审批一律取消。对前置行政审批非关键条件暂时欠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发给3至6个月期限的筹备期营业执照,有关部门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办理好前置审批手续。
  二、激发创业活力,鼓励全民创业
  5、鼓励科教人员创业。支持科教人员的研究成果在省内转化应用,省应用技术研发专项资金择优给予贴息和资助。创办并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从其开始获利年度起的2年内,对其征收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按收入归属级次由财政部门按其当年增量部分的额度全额奖励给企业。允许国有、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到非公有制企业兼职和服务,并获取合理报酬。
  鼓励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辞职或提前退休创业,同级政府给予创业奖励和扶持。鼓励和支持从各级党政机关选派干部以挂职方式到非公有制企业锻炼和服务,挂职人员在挂职期间保留原职级。
  6、鼓励转业退伍军人创业。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转业退伍军人自主创业的有关政策,加大对转业退伍军人创业的培训力度。转业退伍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税费减免、创业扶持等就业优惠政策。
  7、鼓励高等院校学生创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从事勤工俭学取得的应税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高等院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享受就业优惠政策。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8、鼓励城乡居民创业。引导有创业意愿、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人员进入创业园(街、区)兴业、置业和创办非正规就业组织,享受就业相关优惠政策。个人兴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敬老院、养老院等老年服务机构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兴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其自用的房产、土地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兴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除上述人员外,鼓励有创业意愿的其他各类人员自主创业,并享受相应的创业带动就业的扶持政策。
  9、鼓励新办企业和二次创业。鼓励兴办技术密集型、劳动密集型、外向型、农产品加工型和现代服务业企业。对新办的政策鼓励类企业,当地政府可对其前期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省按照各地补助数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扩大生产经营改设企业的,其2年内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非公有制企业自有资本和未分配利润转入股本的,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当地政府全额奖励给企业。
  三、承接产业转移,加快园区发展
  10、支持参与泛长三角区域分工与合作。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与泛长三角经济实体进行合资、合作,充分利用我省资源、科教、区位优势,主动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在资本、研发、营销、制造、采购等方面对接,主动承接泛长三角区域现代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农产品深加工业和其他符合环保要求的产业转移。对推进当地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的承接项目,择优由本级财政给予贴息和补助;对引进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对当地带动作用大的整体产业转移项目,可享受省级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当地政府可实行“一企一策”的特殊扶持政策。支持泛长三角地区在我省设立各类商会,推动以商招商。
  11、支持创业园区建设。支持各市、县(市、区)建设各类创业园区,完善园区功能,为创业者提供事务代理、信息咨询、创业辅导、融资担保等配套服务,吸引各类人员入园创业。在农民工集中、产业集聚明显的专业建制镇,扶持建设“凤还巢”创业园。
  进入政府投资建设的创业园(基地)孵化的微型企业,自2008年11月起,3年孵化期内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场地费。对出园的微型企业,3年内继续给予生产经营场地扶持,享受收费优惠政策。
  12、促进产业集群专业镇发展。按“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化协作”的原则,积极推动产业集聚,发展一批具有本地优势和特色的产业集群专业镇。省认定的产业集群专业镇,享受省级工业园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在规划编制、公共服务平台、“凤还巢”创业园建设和信贷、担保、典当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向产业集群专业镇开放,开设与特色产业相关的专业和学科,在产业集群专业镇设立教学点和培训基地。
  四、提高创新能力,促进做强做大
  13、培育自主创新能力。每年认定一批非公有制高新技术企业。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建立技术中心。进一步推进产学研联合,对列入重大产学研计划的项目,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予以重点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自主研发或购买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并在省内实现产业化的,择优按技术转让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和奖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按有关规定平等参与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
  14、实施品牌发展战略。鼓励培育自主品牌,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中国出口名牌、安徽省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以及省创新品牌产品的非公有制企业,在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上优先给予支持。经国家认定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省创新品牌产品的非公有制企业,省给予一次性奖励。
  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建立以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为主要内容的标准体系。对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并获准实施的企业,省有关科技专项资金给予奖励。
  15、着力培育一批骨干企业。引导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大力培育一批主营业务收入超亿元的“小巨人”企业;鼓励优势非公有制企业精干主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培育一批在同行业中地位领先、自主创新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大型非公有制企业。对省重要骨干工业企业中的非公有制企业和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税金增长超过20%的成长型企业,择优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
  发挥项目带动作用,每年择优选择一批科技型、创新型、节能环保型等非公有制企业项目进入省“861”重点项目计划,为项目建设开辟绿色通道,给予扶持。
  16、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积极参与国有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兼并、收购、控股、参股国有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在资产处理、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土地使用、社会保障、税费减免等方面,参照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执行。非公有制企业收购、兼并停产半停产国有、集体企业,享受国家和省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
  五、改进金融服务,拓宽融资渠道
17、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银行业机构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贷款投放力度,加大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考核指标在银行业机构年度考核奖励指标体系中的权重,把年新增非公有制企业贷款额度、户数等列入对银行业机构年度单项考核。加强非公有制企业信用制度建设,改进资信评估制度,鼓励商业银行和地方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银行业机构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票据贴现、企业联保贷款和动产、应收账款、股权、非专利技术、资产打包等质押贷款和其他各类融资服务。
  地方银行业机构每年应安排一定贷款额度用于支持各类人员创业,创业贷款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按规定给予贴息。进一步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扩大小额贷款扶持范围,增加小额贷款规模。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制度。
 
  支持市、县(市、区)工业园区、创业园区通过土地、房产抵押授信等方式,为非公有制企业进行担保融资。支持创业者以个人有效资产抵押进行担保融资。
  18、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市、县(市、区)发展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多种形式的、数量较多的商业性或自助性、互助性担保机构。鼓励区域内担保公司合理竞争。省、市信用担保机构应在开展再担保业务和参股设立县级担保机构中发挥引导作用。凡符合信用担保条件,且其80%以上业务用于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非营利性担保机构,经省有关部门和税务机关认定,其实现的担保业务收入,自担保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建立担保机构信用资质评价体系,对信用资质好、担保业务强的担保机构提供一定比例的银行保证金。各级政府要建立担保风险补偿机制。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信用担保行业的管理,每年对担保机构进行业务综合考评,对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业绩突出的担保机构给予奖励。
  19、鼓励进入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或企业债券,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成长性好、产业关联度高的中小企业探索集合发行债券。支持实力较强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境外上市、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等方式利用国际资本市场融资。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融资。对拟上市的公司因上市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对上市成功的企业,由省、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鼓励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面向收益稳定、风险可控的非公有制企业的股权信托业务。支持投资水利、交通、能源、垃圾和污水处理、环卫设施等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非公有制企业开展股权融资和项目融资。
  20、积极启动民间资本。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融资行为。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资本依法发起设立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信息咨询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支持非公有资本依法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鼓励发展一大批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引导资金,鼓励非公有资本组建风险投资、产业投资和创业投资公司。加快典当、拍卖、产权交易市场发展。鼓励群众以合法收入和资产向非公有制企业或经济实体投资,增加财产性收入。
  六、转变发展方式,优化资源配置
  21、引导科学发展。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自觉遵守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引导企业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加快技术进步,引导企业研发高端产品,形成自主知识产权;鼓励、支持企业扩大出口和“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机制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22、鼓励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
将节能减排作为一个新型产业来抓,着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省有关节能减排和科技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开发、应用环保装备、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以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3、合理有效利用土地资源。鼓励各地盘活建设用地存量,用好挂钩、置换等政策,进一步拓展用地空间,积极保障非公有制企业的合理用地需求。非公有制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可依法流转。
  24、外来投资者与本土创业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对在我省境内投资和务工经商的省内外人员,与本土创业人员一视同仁,享受同等扶持政策。外来投资者在工作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可申请将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的户口迁入工作地所在市、县(市、区),户口管理部门应当按期办结,不得拒绝。
  25、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将全省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的培训、教育纳入政府培训教育计划。每年选派一批经营管理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到高校或国(境)外学习培训。鼓励、支持各级党校、大中专院校、技校和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对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和创业培训,各级财政按培训人次给予补贴和资助。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培训机构,加强员工技能和安全培训,按规定提取的培训费用,允许税前列支。
  26、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扩大省非公有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并随财政收入增长的比例逐年增加。市、县(市、区)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贴息、补助和以奖代补的方式,扶持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支持创业基地建设、创业培训,对孵化出园的微型企业实施创业扶持,支持产业集群专业镇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七、加强组织领导,优化发展环境
  27、完善领导体制和协调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领导协调机制。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推进全民创业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推进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全民创业工作。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推进和指导力度。
  省政府对各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行目标管理,每年对各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各级要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完善考核体系。
  28、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监督非公有制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发挥党员在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依法组建企业工会,建立健全劳动保障制度,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引导建立各具特色的企业文化,培育文明风尚。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和行业协会、商会等各类行业组织在政府与非公有制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29、减轻企业负担。认真清理各种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向非公有制企业强制收取、摊派任何费用;不准强制企业提供赞助、订购报刊或加入协会等;不准违法违规审批、检查、评比;不准指定中介机构强行让企业接受各种评审、年检;不准强行指定企业购买专用产品。凡涉及到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凡依法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抽检频率按最低限进行。坚决禁止部门和单位向非公有制企业搭车收费。任何部门和单位的违规收费、检查、评比等,企业有权拒绝,并可向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30、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健全服务体系,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加大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在建设和谐社会、加快安徽崛起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在科学发展中涌现出的艰苦创业、依法经营、诚实纳税、积极回报社会的先进典型。同时,加大对妨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和单位合法权益行为的舆论监督力度。逐步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对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民主评议制度。
  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各市、县(市、区)要依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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